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莊晏姍(即煥金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煥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煥金工程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
狀之主張及所附財產相關資料所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4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聲請人並未繳納任何聲請費用
,於來電本院催促進度時本院曾告以若急於進行,可先行繳
納1000元,否則需先進行裁定補費之程序,足認聲請人已知
應繳納之數額,故認補正時間定為2日即可)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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