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葉豐盛
相 對 人 莊信惠
關 係 人 葉牧音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莊信惠(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葉豐盛(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葉牧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為相對人之
女,相對人因顱內血管腫瘤破裂等情形,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向
法院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
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
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㊀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業據聲請人具狀並於本院訊問時陳明在
案,又提出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佐。
復經本院於鑑定人蔡孟釗(即崇光身心診所精神科專科醫師
)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詢問,雖有發音但無可辨
識之意思表徵,此有本院114年10月2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又經本院囑託鑑定人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莊女於腦血管
瘤破裂接受顱部手術後,認知功能與生活功能退化明顯,需
要家人和外籍看護全日協助,臨床上無回復之可能性;莊女
目前需他人協助完全照護下,始得能勉強維持合宜的生命品
質,家庭與社會處理等適應行為完全不能,在經濟、社區活
動、社會活動等方面,辨識、判斷、預期自己之行為與效果
亦完全不能;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重度失智症、腦
傷後遺症),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等語,有崇光身心診所114年10月21日釗
字第1141014號函暨所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是
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㊁從而,本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
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
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
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
㊀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受任人,此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又本院無從經詢問探知相對人之主觀意願,此有本
院前開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而相對人之配偶、子女(除關係
人外,另有一女甲OO)均同意本件聲請意旨等情,有其等同
意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委請主管機關及社會福
利機構派員訪視,相對人目前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可主責
處理相對人事務,關係人及其手足亦住在與相對人同棟之電
梯華廈,關係人可配合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現為協助相
對人更換郵局提款卡及日後協助相對人處理事務,方由聲請
人為本件聲請,聲請人及關係人均未見有明顯不適任之消極
原因等情,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8月29日桃社師字
第114524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宣告
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憑。
㊁爰審酌上情,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監護
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
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
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