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614號
TYDV,114,監宣,614,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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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沈秋
相 對 人 呂垣彬
關 係 人 呂孟樵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呂垣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沈秋蟾(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呂垣彬監護人。
指定呂孟樵(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沈秋蟾為相對人呂垣彬之配偶,
相對人因阿茲海默(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
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
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呂孟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
認尚未達可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請為輔助宣告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
明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鑑定機關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鑑定醫師沈信衡前點呼相對人詢其姓名
年籍,相對人呈坐姿、戴眼鏡、意識清醒,對於所詢有關生
日、年齡、民國年度等問題時表示不很瞭解、沒有特別去記
、記不起來,亦無法分辨現所處之時間、地點;可辨識佰元
及仟元紙鈔、正確計算2+3、7-4、12+12、100-50之結果,
但無法計算2×2、3×4之結果。鑑定人沈信衡醫師對相對人心
神及身體狀況初步診斷結果表示:相對人有失智症,其餘詳
如鑑定報告等語,有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訊問筆錄附卷可
稽。另參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結果略以,
結論:個案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失智症」。目前認知功能
有明顯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鑑定結果:相
對人有失智症。其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完全不能,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有林口長
紀念醫院114年10月2日長庚院林字第1140951187號函及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心智缺陷已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
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
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
四、本院斟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負責保管相對人證
件、存摺、印章,主責醫療安排,及處理相對人相關生活事
務,並以相對人退休金支付其生活費用、醫療支出,表明願
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子女亦表示同意,有同意書
在卷可稽,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無不當,
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併指定相對
人之長子即關係人呂孟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
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
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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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