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604號
TYDV,114,監宣,604,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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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
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
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
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
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關係人分別為相對人之母親及胞妹
。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人准予對相
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認相對人未達可監護宣告之程
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
法第177條規定為輔助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
謄本、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戶籍資料
附卷為憑。又經本院前往聯新國際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
況,於鑑定人陳修弘醫師面前點呼及詢問相對人年籍資料,
相對人對點呼有回應,能正確回答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現同住之人及住處地址、「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
衣服1套350元,買2套,要找多少錢?」等問題,並稱「(
現有無工作?)被人研究」、「(何謂被人研究?)像007
大戰金槍俠,其他幾段我不想提」、「(有無薪水?)5,30
0」、「(這些錢花到哪?)我今天打算買身心障礙的書到
機構看。左膝傷口不知為何跑到右邊」、「(最高學歷?)
青雲五專技術學院機械工程畢業,ALL PASS,但有改名,我
不想去讀,有一科被當,是我爸爸幫我,我爸爸會打我」、
「(是否知道今日為何來醫院?)榮民眷屬相關程序」、「
(假設有事情處理不來,希望誰幫你?)媽媽老了,能自己
照顧自己就好,妹妹住新竹,我們漸行漸遠,我有電話就好
」,訊問過程中常有與問題無關之過多陳述,且無法停止(
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至第25頁)。鑑定人所屬鑑定機關聯新
國際醫院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八、身體狀況:㈠身體
檢查:鑑定時脈博數為每分鐘七十六次,呼吸數為每分鐘十
六次,身體狀況尚稱良好,身體理學檢查無具精神病理意義
之特殊發現。㈡神經學檢查:無特殊具精神病態意義之異常
發現。㈢心理衡鑑: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中文版):
個案測驗動機及配合度高,測驗分數具有良好效度。智力測
驗結果顯示個案目前智力功能為77(百分等級為6,信賴區
間為73-82),落於臨界智能之範圍(70-79)。健康、性格
、習慣量表(HPH):此測驗為自評量表,結果顯示個案作
答相當可靠。自認心理相當健康,實際作答結果心理相當不
健康,相當高估自己的心理健康(病識感較低)。個案在思
覺失調及躁型及鬱型情感性精神病傾向均為嚴重偏差(>2.5
0),顯示個案出現思考不符現實、疑心重、難以與人相處
、近期情緒低落、自信高、精力旺盛、自我價值感強、絕望
、空虛、悲傷、罪惡感強、有死亡意念。高功能自閉症/亞
斯伯格症行為檢核表(國高中學生用):此量表為他評量表
(請案妹回溯個案國高中時的表現來填寫),結果為個案在
四個領域(社會、溝通、行為及認知)及總得分皆高於切截
分數,顯示個案目前有許多符合亞斯伯格症之行為表現,同
時也顯示個案在社交互動及情緒控制與表達上存有明顯的困
難,並且這些特質對個案在日常生活中造成明顯影響。適應
行為評量系統-II(18-84歲):此測驗為案母填寫,結果顯
示個案目前一般適應組合分數是41分(百分等級為<0.1,信
賴區間約為39-43)。整體而言,個案日常生活適應功能表
現屬於非常低下之範圍(<70)。㈣精神狀態檢查:個案體形
中等,意識清醒,外表略顯邋遢,情緒平穩,態度配合,有
眼神接觸,但表達時常離題或缺乏邏輯,無法針對個人病史
適當回應,常自顧自講話,話量非常多。測驗時動機高,作
答認真,但易分心聊天。九、鑑定結果:據病歷記載、家屬
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個案疑似為自
閉症患者,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目前仍有顯著精神症狀且
缺乏病識感。合併個案的智力功能(FSIQ=77)及適應功能
(GAC=41)考量,個案目前整體認知功能應落於臨界智能的
程度,但受精神及自閉症狀之影響,現實感缺損,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
語,有聯新國際醫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聯新醫字第20250
80013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
頁背面至第29頁背面)。審酌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已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冊之人部分:
 ㈠依卷附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未婚無子女,父親過世,母親
即聲請人,關係人為其唯一手足。依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所
陳,相對人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處理相對人就醫及其他
事務,並支應相對人生活費,相對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存摺
則固定放在家中,現為保護相對人而為本件聲請(見本院卷
第23頁及其背面)。聲請人及關係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同意
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見本院
卷第25頁背面)。
 ㈡綜合上情,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現處理相對人事務
,並負擔費用,關心相對人,又無不適或不宜擔任監護人之
積極、消極原因,復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應可提供相對人
良好之生活照顧與保護,並能擔負相對人之監護人職務,如
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
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參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
胞妹,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復無不適任之原因,
由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
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
係人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
療治相對人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且依民法第11
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
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
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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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