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589號
TYDV,114,監宣,58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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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陳治平
相 對 人 黃麗花
關 係 人 劉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黃麗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治平(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麗花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劉瑞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腦中風,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
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長媳劉瑞
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佳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8月14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呈坐姿,對本院之點呼無回應
,亦無法回答本院問題)。
 ㈣周孫元診所民國114年8月26日元字第11400000226號函及後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
張開,注意力無法專注。詢問名字、幾歲,相對人大多無
法回應,重複詢問後,會有語言回應,但延遲回答,幾乎不
說話。可以認得兒子,但說不出名字,其他人時地無法正確
回答。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不認得筆、錶。請
相對人閉眼,相對人無法完成。其他活動無法配合,無法簽
名或完成其他精細動作。情緒穩定,思考流程無法評估。目
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
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與長期
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失智症和腦中風之
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7月24日桃社師字第114435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
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兒子,關係人為相對人媳婦,相對人現居桃
園市桃園區,由看護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事務由聲
請人主責處理,並保管相對人證件、印章與存摺,而相對人
每月日常生活開銷及日間照顧中心費用,亦由聲請人協助使
用相對人存款支付。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而聲請人
、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長女陳文玲、次女陳文
玢、孫女張雅晴張筑雅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
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背
面),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
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
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
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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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