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晉任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晉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
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
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
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