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58號
TYDV,114,消債聲,5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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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曉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曉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
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
第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
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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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