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82號
TYDV,114,消債清,8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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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婉樺張麗祺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
,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
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
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
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
期間之收入情形(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工作收入,並請說明無
工作之原因,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
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
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
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自112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
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
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
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
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
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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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