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秋玲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及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育兒津貼、就學補助
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受扶養人曾弘宇如還在學請提供在學證明
。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曾弘宇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