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218號
TYDV,114,消債清,218,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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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貞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
放之含加項扣項之薪資單(袋),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倘
無法提出上開資料(必須敘明原因),則請上網下載任一收
入切結書格式並填寫】。
二、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請具體
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並檢送相關
證明文件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4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三節代金等)?如有,則請說明
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
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
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
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
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
請提出行車執照。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4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九、就「聲請前2年即112年4月至114年3月」及「114年4月至目
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
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
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十、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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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