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207號
TYDV,114,消債清,207,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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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丁蕙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自112年6月4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有關114年6月聲請清算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
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薪資以外其他收入
(獎金、退休金、保險金、傭金等),請一併敘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
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6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
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
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
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2月起)每個月之個人
必要支出?
七、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或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如已設
定擔保,請說明目前拍賣取償情形。 
八、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提出扶養人口陳○萳、陳○衡(全名詳卷)之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陳○萳、陳○衡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年
5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6月起),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
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
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依據債權人楊慧心於114年9月2日陳報債權本金加利息至少
為0000000元,與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載8萬元之金額差距
過大,請說明確實之債務金額。又依據楊慧心陳報聲請人簽
發之本票附表共4張(見調解卷第115頁),發票日為113年1
0月及114年1月,請說明短期內鉅額債務發生之具體原因、
款項用途(請詳細說明,勿僅載日常家用)。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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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