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雅菁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提出自112年8月6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有關112年8月6日至114年8月5日即聲請清算前二年,及114
年8月6日以後,聲請人每月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
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並提出證明具體說明下列事項: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無法
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身障證
明、診斷證明書)文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切結收入為零元,僅領取身障補助5437元
,但聲請清算後卻陳報支出改按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計算。支出與收入差距甚大,於理不合,請說
明是否有來自於親友之給與或其他收入?聲請人為67年次
,尚未屆退休年齡,請說明聲請人之身障情形是否已達完
全無工作能力、謀生能力之程度?
◎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投保明細,投保於台北市電腦工程業
職業工會,投保薪資為30300元。請說明有無工作收入?保
費如何繳納?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退休金、身障補助、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止)
之個人必要支出是否如調解聲請狀所載每月為膳食費9000元
,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健保費國民年金等1900元,電話費
1000元?
六、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8月起)每個月之個人
必要支出?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