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惠文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請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
文件及相關還款證明。
三、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5月起至114
年4月止)有勞保投保紀錄,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清算
前2年」及「聲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5月起迄今)
」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
「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
,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又聲請人現年約26
歲,應認有工作能力,倘願意積極工作,可加速清償其所積
欠之債務,若聲請人確無業無工作收入,請說明原因(身體
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
提出相關證明。若未提出,將以最低基本工資列計聲請人每
月償債能力。
四、請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全體】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
、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
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
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自112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郵局及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
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
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尤應提出
受領補助款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
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
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
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
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