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志正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聲請人所陳前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請提出說明如下
:
㈠聲請人協商是否成立?請提出協商成立或不成立證明書。
㈡若已成立協商,聲請人之履行狀況為何?是否已毀諾?已依
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相關繳款明細。
㈢若聲請人協商成立並已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親屬之診斷證明書、長照費用收據等)。
㈣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要
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8月8日聲請清算,然所提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僅紀載至同年1月止。請聲請人說明「聲請
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止)」及「聲
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
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
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
金額)為何?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
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並依上開命補正事項重新繕寫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提出予本院。
五、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
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子女扶養必
要之情狀,應提出母親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保紀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家
庭親屬系統表(應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受扶養人及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說明手足是否有負擔扶養母親?如
有,分擔方式及金額;如無,原因為何?
八、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
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
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
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
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