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38號
TYDV,114,消債清,138,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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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寶志即葉寶志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提出自112年1月8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11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有關114年1月聲請清算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
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
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2月起)每個月之個人
必要支出?
六、聲請人名下有無汽車或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如已設
定擔保,請說明目前拍賣取償情形。 
七、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提出扶養人口劉○君(全名詳卷)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請提出扶養人口葉真枝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⒊劉○君自114年1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
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
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
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
段說明)
 ⒋葉真枝自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
自114年1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
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
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
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⒌葉真枝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來自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給付之股利或利息1,207元
,請說明此筆收入之交易原因?(如持有股份,請說明持股
數)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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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