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嘉萍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係於114年10月21日聲請本件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
10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
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
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
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
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
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
、軍保)之退休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
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
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
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
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
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
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
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五、請提出112年10月2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
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
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
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
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
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
、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
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
為注意。
六、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就診期間之診斷證明書。
七、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
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
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