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佩玲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品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是
,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
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名
下汽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暨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2月
起至114年1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2月
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
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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