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佳賢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聲請人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
二、每月支付手機月租費1,196元及交通費1,500元之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