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60號
TYDV,114,消債更,660,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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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國威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所得、收入證明文件及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查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親現為64歲,未達65歲,
應有一定之謀生能力,請說明其等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
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證明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老
人津貼、年金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5月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
「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
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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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