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靜玫即簡靜玟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民間債權人「簡靜玉」之
債務,請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
(如:消費借貸契約書及債權人交付借款、聲請人收受借款
之相關證明)及相關還款證明,並請陳報該債權人之身分證
字號、年籍資料及連絡電話。另聲請人陳報該債權人之地址
與聲請人之戶籍地址相同,請一併說明該債權人與聲請人之
關係為何?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4月起
至114年3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4月
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
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
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雇主聯絡
電話、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單、薪資袋、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
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
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
、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
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機車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行照、車輛
現況照片及二手市場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七、請提出自112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
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
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說明戶籍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
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
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並「盡速」、
「一次」補正齊全,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
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
,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
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