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49號
TYDV,114,消債更,64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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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笙騰徐鴻達即徐睦晁即徐譽璇即徐肇謙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及11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3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
」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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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