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
聲請人 黃珮庭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28,590 元(114/1/
1起實施) 原因及證明?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
絡方式?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
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