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雅玲
代 理 人 簡瑋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地點?是否居住在桃園市轄內地點?
二、提出自112年6月5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有關114年6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
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
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中低
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
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
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
說明)。
六、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每個月之個人
必要支出?
七、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提出扶養人口王○晴、王○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王○晴、王○儒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4年6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
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
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
分段說明)
⒊有無與王○晴、王○儒同住?如未同住,請提出具體支付扶養費
之證明。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