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28號
TYDV,114,消債更,62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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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8號
聲請人 張家豪
代理人 張藝騰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8月起至114
年7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
(114年8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
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
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8月起至114
年7月止)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
(114年8月起)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
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若有,其收入數額?
並請說明受扶養人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記載之「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公司」之收入為何?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  
六、請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迄今之保單價值或
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八、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8月起至114
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8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8月
起至114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8月
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
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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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