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柏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關於毀諾部分
㈠曾於113年4月26日與渣打等銀行成立協商(年息11%,每期16
743元)?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
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請注意!聲請人應按上述詳細說明,勿僅泛稱收入不穩定
,如說明不詳盡,可能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
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更生。
二、提出自112年5月9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五、有關114年5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
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其他收入來源(例
如獎金、退休金、年金、保險金等),請提出資料一併說明
。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5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
,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5月起)每個月之個人
必要支出金額?
◎扶養費部分是另計,不要混合陳報
◎112年度在19172元範圍內、113年度在20122元範圍內不必檢附證明,但如果陳報個人必要支出超過上開金額,應就全部之支出逐項檢附支出憑證。
八、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確認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114年9月15日提出之聲請狀載「郭韋杰」,但查戶政資料
載「郭○豪(000年0月生,全名詳卷,聲請人之子)」,
請聲請人確認是否為同一人。
⒉提出受扶養人口郭○豪(全名詳卷,聲請人之子)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郭○豪自000年0月出生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
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
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
相關證明文件)。
⒋請確認聲請時稱配偶懷孕產檢,支出扶養費每月約8千元等語
,因該筆費用不得列為個人必要支出,聲請人之真意是否為
主張扶養配偶鄭華樂?扶養期間(起迄年月日)?
◎如果聲請人主張配偶鄭華樂為受扶養人口,則應提出下列⒋至⒍之資料,如未主張其為受扶養人口,則免提出
⒌請提出扶養人口鄭華樂(聲請人之妻)之戶籍謄本、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
細。
⒍鄭華樂「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
,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5月起),有無薪資或
其他收入?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
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
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⒎請檢附具體事證說明鄭華樂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需受扶養必必要。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