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政傑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
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27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代理人迄
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本院司法事務官前已函請聲請人及代理人於文到7日以內補
正薪資證明文件或切結書、還款計畫書,暨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調解調查表之內容依序提出說明,並以陳報狀提
出到院,該函文已於114年8月7日送達代理人(參調解卷),
為何迄今仍未收到代理人依函補正之資料?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戶籍資料,可知聲請人之戶籍設於嘉義
市,但卻陳報住所地於桃園市龜山區,請就此確實居住於本
院管轄境內部分提出證明,並舉證說明自何時開始居住於桃
園市?如無法證明,本院將依法裁定移轉管轄至嘉義地方法
院。
三、聲請人係於114年7月23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7月23
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
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
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
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
,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據債權人新光銀行具狀表示對聲請人之債權為有擔保之債權
,該部分是否仍可認列為更生債權 ?
五、關於裕融公司對聲請人部分之債權如屬於車貸,該部分是否
有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債權人是否已取償?該部分是否屬
有擔保之債權,可否列為更生債權?
六、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
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其金
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七、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
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
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
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
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
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
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
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
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八、請提出自112年7月23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
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
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公文傳真日,請勿
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
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款項之異常入帳者,請逐
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
、聯絡方式及證明【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如未予
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請特
為注意。
九、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
十、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
用以清償?
備註:
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
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以上情形如未遵期回覆,本
院將不再通知聲請人到庭或以書狀補正裁定,將逕予裁定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