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睿凱即鄭硯杰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棠妤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9月11日起至114年9月10 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 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 ,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審核 )或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 提出相關證明。 (2)114年9月1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 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3)自112年9月1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是否曾領取政 府之補助金?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 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4)自112年9月1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喜德本舖每月 之營業收入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3 112年9月11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之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4 聲請人名下之車輛之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