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偉志即廖國佑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稱自民國113年11月起為照顧學齡前之未成年子女而
無法外出工作無收入,惟依戶口名簿紀載,該名未成年子女
已4歲,已屆學齡前幼兒教育入學年齡,請聲請人說明原因
及有何必要?並請陳報該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就讀於幼兒園
或其他托育機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3月起至1
14年2月止)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地點、工作單
位名稱、工作內容及職稱),並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
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1月起迄今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
有,請比照說明第三點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請提出切
結書。
五、聲請人稱現由配偶支應生活費及全額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請說明詳細受資助情形(配偶自何年何月起提供資
助?資助期間為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並
說明提供方式及提出給付之實據(如轉帳紀錄等;如給付現
金,請提出自配偶存摺每月提領現金之紀錄並加以註記後提
供到院;如配偶為領現工作且未使用帳戶,請提出配偶之薪
資單或雇主簽具之薪資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機車及汽車目前是否仍為聲請人占有使用
?預估現值為何?請提出每部車輛之行照、現況照片及二手
市場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
八、請提出自11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
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
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提出自112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
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
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並「盡速」、
「一次」補正齊全,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
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
,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
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