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75號
TYDV,114,消債更,575,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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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樹安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陳報現為計程車司機,請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
(即自民國109年2月起至114年1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
起迄今(即自114年2月起迄今)」「王樹安個人計程車行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及金額為何?
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請提出每月營收月報表、每月計程車
營業支出表(含油資、保養費、靠行費等項目、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
三、請提出所駕駛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輛外觀照片。
四、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
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
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
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新臺幣(下同)2萬0,122元
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
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七、請提出自112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
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
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
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
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
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
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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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