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景發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6個月
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
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許凱欽之在學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