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鈞順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提出自112年5月22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有關114年5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
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或是無法提出證明而同
聲請時所提出之收入證明切結書所載?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5月起至114
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5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扶養人口部分
⒈請提出扶養人口張○瑜、張○睿(上二人完整姓名詳卷)、鄭
惠文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11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張○瑜自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
114年5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
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
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
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
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
⒊張○睿自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
114年5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
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
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
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
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
⒋鄭惠文為88年出生,請檢附鄭惠文之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並提出其他相關資料具體說明鄭惠文是否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
⒌鄭惠文自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
自114年5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
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
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
: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
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
明)
七、聲請人請提出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之資料
◎聲請人未釋明此筆債務存在,且和潤公司並未陳報債權,
是否確有此筆債權債務,請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之,如未能
釋明,無從列入陳報之債權。又倘為車貸,是否有擔保品?
擔保品為何?行使權利後不足額而無擔保部分之金額為何?以
上均併請說明。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