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51號
TYDV,114,消債更,551,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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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靜慈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請聲請人分別說明上開債權人之債務內容及總金
額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起
至114年1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2月
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
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
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明
(含入職日期)、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
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之記載為準)】。另據聲請人提出之113年11月、113年12月
、114年1月薪資結構表,請說明減項項目「健保負擔(本人
+3眷屬)」之眷屬為何人?「代扣還款及手續費」、「器械
遺失」內容分別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
(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
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五、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
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
、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
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七、請提出【受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分別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另請說明【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
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數額各為多少(若未支出,不得
列入)?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
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家
族系統表。
八、查聲請人曾以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設定動產抵押,請陳
報該車目前之狀況及價值為何?並提出行照及估價報告;如
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名下是否另有其他
汽機車?如有,亦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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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