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545號
TYDV,114,消債更,545,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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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
逾期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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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