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夏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
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
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請確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出生後之戶口名簿、記
載協商時投保級距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每月清償各項債務
之證明文件等),切勿僅為陳述而未提供相關事證,致本院
難以認定聲請人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
三、請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全體】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
、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
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聲請人雖已陳報有保
險債權經扣押執行,但為確認請人之全部保險情形,仍請提
出)。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
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另已執行之保險部分,請提
出完整之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函文)。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
,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
支出。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
㈠聲請人之子女有何受扶養必要性(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
生能力之情事)?
㈡聲請人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子女扶養必要之情
狀,並應提出家庭親屬系統表(應載明對於父親負有扶養義
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說明手足是否有負
擔扶養父親?如有,分擔方式及金額;如無,原因為何?
八、依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有當舖」、「花蓮縣萬榮鄉馬遠
儲蓄互助社」,請聲請人分別說明上開債權人之債務內容及
總金額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薪資清冊匯總表,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8月、9月各有一筆5,000元之「其他扣項」扣款,請說明
實際扣項名目為何?
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
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
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
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
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