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童智麟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查聲請人曾任日碩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
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即
民國109年3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
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
入情形。又於上開期間內,聲請人若曾擔任其他公司、商行
、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亦應一併陳報。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民間債權人「童國榮」之
債務,請陳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
及相關還款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為
何?任職何處?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
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勿
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
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
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
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稱因租金支出為與配偶共同負擔,故所領租金補助亦
須與配偶平分,請提出各自支出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無,亦
請提出切結書。另依聲請人所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
該租賃址與聲請人戶籍址不同,則聲請人是否確住於該租賃
址?若是,則另行租屋居住之理由?又承租人為「李錦昌」
而非聲請人,則該人為何人?上情均請詳細說明。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
,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
支出。
八、請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
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聲請
人母親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族系統表
。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
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
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
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
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