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69號
TYDV,114,消債更,46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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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項)前項債權人清
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
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
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
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
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項、第44
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
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債權人之姓名
、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
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
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
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自身財產
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
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再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函
知聲請人應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且該函文業於114年7月29日寄存送達聲
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消債更卷第445至447
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
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依首揭說明,聲請更生自屬
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㈡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
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
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
8、44條規定自明。是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既尚有缺漏,且
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已逾相當時日迄未補正,致使本
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
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惟此既係以程序不備而駁
回,未就實體事項審酌有無理由,無礙聲請人備齊資料後重
行提出,併為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7
月起至114年6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
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
,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
,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
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7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
取補助證明)?   
(四)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
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
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戶籍
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
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
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於成
年後,是否仍有扶養之必要,如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2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八)台端陳稱有擔任保證人之債務,請提出擔任保證人之相關契
清楚影本、併應說明主債務人何人、主債務金額、主債務
人是否清償債務,有無清償餘額相關證明。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其上記
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毀諾,為何聲請人於更
生聲請狀中未列載此部分?並請以書狀具體說明協商之條件
時間、履行情形及聲請人毀諾部分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並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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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