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項)前項債權人清
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
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
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
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
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項、第44
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
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債權人之姓名
、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
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
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
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自身財產
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
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再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函
知聲請人應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且該函文業於114年7月29日寄存送達聲
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消債更卷第445至447
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
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依首揭說明,聲請更生自屬
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㈡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
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
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
8、44條規定自明。是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既尚有缺漏,且
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已逾相當時日迄未補正,致使本
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
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惟此既係以程序不備而駁
回,未就實體事項審酌有無理由,無礙聲請人備齊資料後重
行提出,併為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7
月起至114年6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
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
,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
,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
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7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
取補助證明)?
(四)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
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
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戶籍
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
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
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於成
年後,是否仍有扶養之必要,如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2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八)台端陳稱有擔任保證人之債務,請提出擔任保證人之相關契
約清楚影本、併應說明主債務人何人、主債務金額、主債務
人是否清償債務,有無清償餘額相關證明。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料,其上記
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毀諾,為何聲請人於更
生聲請狀中未列載此部分?並請以書狀具體說明協商之條件
時間、履行情形及聲請人毀諾部分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並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