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憲雄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請聲請人說明自民國112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為何?任職何
處?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
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3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
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請說明每
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
書。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行照及估價
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