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紀靜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
,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
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
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
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自114年5月起
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
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
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張智傑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
請人、張智傑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
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願
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前迄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
年子女張智傑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户補助、兒少補助?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