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佘秉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
,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
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
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
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
即聲請人父親)是否領取政府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兒少補助
、老人津貼、敬老福利津貼、老農漁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
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
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是否領取
國民年金年金給付、勞保或公保老年給付等?
六、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之弟弟有過動症領有中度障礙證明,故收
入不高,無法扶養聲請人之父部分,請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
以供本院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