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82號
TYDV,114,消債更,282,202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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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秦盛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 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 項)前項債權人清
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
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
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
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2 項、第44
條及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
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
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
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
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
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
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4年9月4日
裁定命應於文到14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114年9月10日送達聲請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無從審查
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
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前2年收 入來源為「自營白牌司機」之營業額,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從事自營白牌司機期間之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 業支出項目之數額?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目前是否仍繼續 經營中?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營業額、營業支出項目之數額 及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 年子女秦御菲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 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之。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 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 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未成年子女秦御菲,請提出秦御菲之戶 籍謄本、111年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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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