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何詩怡
何佩蓉
前列何詩怡、何佩蓉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鄔奕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鄔奕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
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土地附表三份,土地附表應與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
登載內容相符、明確;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
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
產附表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七、釋明請求金額2,5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
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
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
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
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
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
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
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
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八、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
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