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子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
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
更正)。
六、釋明請求金額880,34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
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
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
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
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
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
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
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
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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