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4年度,182號
TYDV,114,拍,182,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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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朱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淑靜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鄭一鳴(委託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鄭一鳴(委託人)對聲請人負債3,506,
91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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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