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吳剛宏
被 告 胡承濤
胡躍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六龜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