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260號
TYDV,114,審訴,26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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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富玻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341元(計算式:請求
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
已繳納裁判費9,560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計算式:9,690-9,5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進富玻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徐苡逢、被告李艷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
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到院,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
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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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富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