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25號
TYDV,114,審訴,25,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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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5號
原 告 廖國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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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