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06號
原 告 高程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原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30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70元(計算式:14,37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