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黃仁杞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郭瑋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龍潭龍元宮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告「桃園市龍潭龍元宮」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明,如寺
廟登記資料、最新寺廟登記證。
二、提出被告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欄位與訴
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