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280號
TYDV,114,家親聲,28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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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A03




相 對 人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A0
1(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A02(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嗣105年8月1日兩造協議離婚,並協議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兩造共同任之。然相對人因刑事
案件入監服刑,未履行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近期相對
人又因涉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聯繫未果。並聲明:對於兩
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A01、A02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
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雖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
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囑請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
對聲請人進行調查,聲請人表示已與相對人達成協議,並已
戶政機關為登記。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未成年子女之戶役
政資訊網站之個人戶籍資料核閱,兩造已於114年8月29日協
議未成年子女A01、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
任之,本件即無改定親權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已無實益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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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