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訴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屬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本院依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當庭命其
應於民國114年7月9日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逾期即駁回起訴,此有本院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查。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查詢本院收費處簡答
表1紙附卷可證,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信婷